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后果
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后果
发布时间:2016-12-12 浏览次数: 306
关键词


案情介绍:

上海市宝山区某路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人是于某某。2015年3月份,于某某与钟某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书》,约定钟某某承租涉案房屋用于经营服装、百货等,租赁期限为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租金每年为128000元,先付后用,每次支付三个月租金,押金为20000元,逾期缴纳,承租方钟某某应按每日租金百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如果拖欠超过七天视为违约,出租人于某某有权收回房屋。同年3月26日,上海A贸易公司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书》载明租赁期限为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前一个月租金为32500元,以后每个月租金为12500元,每二个月支付一次。

于某某称,2015年3月11日,在涉案房屋内本着友好合作的愿望与钟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钟某某经营服装销售,合同约定钟某某承租涉案房屋用于经营服装、百货等,租赁期限为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租金每年为128000元,先付后用,每次支付三个月租金,押金为20000元,逾期缴纳,承租方钟某某应按每日租金百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如果拖欠超过七天视为违约,出租人于某某有权收回房屋。当日签订合同后,钟某某说因为要进货需要房东出具一张证明,好办理执照和记账。证明内容是涉案房屋为经营性商铺以及办执照事宜。告知钟某某涉案房屋性质为居住性用房,如果不能办理执照本人一律不负责任,并写在证明下方签字交与钟某某(后来对方拿出来的证明与当日自己签字证明的内容不是一致的,真实的那张证明与对方拿出来的证明字体不同,格式不同,我清楚记得名字是签在横线上的,但是拿出来的证明签字不是在横线上。本人认为对方利用自己手写的内容和签名,然后把上面的证明内容进行了替换)。二十天后因有证件转交给钟某某,到涉案房屋时发现不是她本人,了解后才知道钟某某已经将涉案房屋转租给王某某。钟某某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转让给他人经营,违背了合同的原则,造成了本人的损失及其他恶劣的影响。多次与钟某某交涉协商无果。后了解到钟某某为上海A贸易公司员工,钟某某转租房屋都是以该公司的名义,于某某与钟某某建立租赁关系之后,于某某一共收取了钟某某租金52000元,税务管理费5000元、保证金20000元,涉案房屋内有营业执照,5000元系钟某某租用该营业执照的费用,签约当日,于某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钟某某,20多天后才发现钟某某已将房屋转租,随即向钟某某提出异议,表示不同意转租,但是钟某某一直回避拖延,2015年7月份上海A贸易公司又将涉案房屋转给第三人,2015年9月份,第三人将房屋钥匙交还给于某某。届时,于某某发现涉案房屋内物品已经搬空,阁楼上空调一直开着,空调滴水导致地板、墙面发霉,房屋的玻璃门也被损坏。于某某清算损失共为: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1月29日租金为80772元;地板、空调15000元;利息148元;水电煤费共计700元;玻璃门损失3600元。

王某某妻子张某某称,王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与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租赁房屋是用于经营床上用品,租金是每个月12500元,付二个月押二个月,另外再加转让费2000元,共支付了70000元。后张某某还送了8条中华香烟,价值3600元。当时和王某某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告诉夫妻二人此房屋属于当事人公司的(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4月15日真正的房东于某某来到涉案房屋,此时王某某夫妻二人才得知涉案房屋的合法拥有者不是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而是于某某。于某某告诉王某某夫妻二人与钟某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书》时非常明确的在合同里约定了该房屋不得转租给他人。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隐瞒不得转租的事实,擅自涨价转租给王某某夫妻二人。此后,王某某夫妻二人找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协商未果。由于王某某夫妻二人经营的生意清淡,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要求的房价又过高,因此夫妻二人就将门面转给两位女士经营奶茶,正在装潢之际,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粗暴阻止。钟某某未发表任何意见。

法律解读:

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钟某某与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非常明确的在合同里约定了该房屋不得转租给他人,但钟某某把房屋转租给他人是基本事实,于某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于某某从2015年9月份从次承租人处拿到钥匙、收回房屋,该时间节点应为钟某某支付欠缴租金的截止日期,签订租赁合同后,于某某收取32000玉琴租金和20000元押金,欠缴的租金为3个月即32000元。欠缴的水电煤费于某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

案件结果:

一、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就上海市宝山区某路房屋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书》终止履行;

二、被告钟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于某某上址房屋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9月7日租金32000元、利息148元。两项合计32148元;

三、被告钟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于某某地板、空调、玻璃门损失5000元;

四、原告于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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