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2019 - 11 - 01
    房屋征收时,如何认定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否户口在内,就能安置?请看下面这个案例作为参考。郑某、赵某系郑某一父母,郑某一与吴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子郑某二;李某一与李某二系姐弟,吴某系李某一的女儿,杨某、李某四系李某二的妻子与女儿,李某五是李某四的女儿,钱某系李某二的岳母,李某某是李某一的曾用名。1988年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出具《土地使用证(临时)》载明:闸北区某街道32坊15丘,面积30平方米,使用户名为王某等。1989年2月7日颁发的《上海市土地卡》载明:闸北区某街道32坊15丘使用人为王某等,地址为某路A号房屋,面积30平方米,共用情况为王某、李某二、李某某。2013年10月2日,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与王某(亡)等(乙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载明:某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上述房屋属于征收范围,房屋类型旧里,房屋性质私房;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348280元,其中评估价格为2374650元、套型面积补贴为395775元、价格补贴712395元,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为27000元;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计4套,房屋价格合计3948267.56元,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为465447.56元,由乙方支付;甲方另支付搬家费补贴、设备移装费补贴、签约奖励费、早签多得奖、被拆迁面积奖、无未经登记建筑奖、提前搬迁奖、过渡奖、异地户型补贴,奖励补贴合计771660元。同日,《被征收居民安置及各类费用确认表》载明,上述房屋补偿总计金额为4281480元。征收时,郑某一、郑某、赵某的户籍均在上述房屋内,其中郑某一的户籍于1999年1月13日迁入;郑某、赵某的户籍地2009年3月23日迁入上述房屋。另外,2009年12月15日,郑某一与吴某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共同产权分割,无共同财产分割。1999年5月15日郑某一与吴某结婚,婚后在外借房居住,上述房屋翻建后就搬入居住直至离婚;郑某和赵某的户口是应吴某的要求迁入的,为了多享受动迁利益。王某于1988年去世,其生育了三个子女即李某一、李某二和李某三,李某三已于2009年2月去世,其生前没有配偶和子女,李某某是李某一的曾用名。上述房屋是在2008年5月翻建的,郑某一和吴某一家三口是在2008年11月搬入的,郑某一在...
  • 2019 - 10 - 31
    导读:在房价一直居高不下的上海,家庭中无论是涉及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还是房屋征收,总是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纠纷,即便是血浓于水的父母子女或是同胞兄弟姐妹也不例外。本案中,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期间曾被翻修,其后被相关部门征收后获得一笔不少的补偿款,其妻子与子女就此次征收补偿款签署了《家庭协议》。后来崔某的大女儿觉得自己分得的补偿太少,并且对该《家庭协议》的效力存有异议,那么该家庭协议的效力到底如何呢?案情介绍:甲(已故)与乙育有丙、丁、戊、己4名子女。丁1系丁与张某之女、丁2之母,戊1系戊与李某之子、戊2之父,王某是己的丈夫。1963年,甲购得位于上海市云南路的X房屋,1974年甲去世。土地使用户名为乙等人,申报登记表中使用权来源及共有情况一栏载明:此房我夫于1963年买进,后于1966年翻修,有执照为证。有二子二女。1997年,因系争房屋被确定为危房,房屋管理部门发出《私有危险房屋督修通知》。1998年,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为两层。拆迁前,除己外其他被告户籍均在册。2014年1 月16日,丙、丁、戊、己与乙签署《家庭协议》,确认此次房屋征收经家庭相关人员协商,达成以下方案:1、原告获货币补偿款31万元(资金来源为基地可发款200629.51元、丁支付109370.49元,支付期限为基地发款之日止)。2、己获货币补偿款537334.67元。3、丁获货币补偿款2121711.36元。4、戊获货币补偿款2240192.5元,合计补偿总价5209238.53元。以上分配方案由签约人自愿达成,不得反悔,并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达成方案后自行选购房源,互结差价,互不干涉。2014年1月20日,甲方上海市闸北区某单位与乙方丙、丁、戊、己、乙签署《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64平方米,照顾建筑面积81.76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为4363552.29元,其中①评估价格1391552元、套型面积补贴305040元、价格补贴390451.2元,户外共有人崔兰珍与己补偿417408.64元,户内共有人补偿金额为1669634.56元。②评估价格1777707.68元、价格补贴498801.41元,小计2276509.09元。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调换房屋5套,总房款5008609.02元。各类补贴、奖励费合计847586.24元,其...
Left
Right
1 / 12
案例
儿子私吞动迁利益后如何收场?2015年的某一天,有一个80多岁的老人在2个女儿的陪同下,来律师事务所找我,他告诉我,他的房子被他的儿子和儿媳妇给骗了。怎么回事呢?他有一套私房,是他的爸爸妈妈留给他的,他是老大,他下面有弟弟妹妹,现在也七八十岁了,他作为老大来享受这个房子的继承。这个房子在2014年时,国家进行旧房改造,动拆迁了。这个老先生,他的老爱人很早就去世,他有一个大女儿,一个儿子,一个小女儿。老先生跟儿子一起居住。根据中国人的传统,女儿嫁出去,然后就跟儿子一起生活。动迁组进来以后,动迁组根据这户人家的情况,他们是分配2套房子,当时老先生和儿子约定好一套房子给老人,一套房子给儿子。当时老先生来找我时已经有85岁了,到今天讲这个故事的时候大概已经有89岁了。但今天讲这个故事给我带来还是非常新鲜的感受,也给我带来很大的感触,至今仍是印象深刻。房子拆了以后,老人和儿子、儿媳妇、孙女一起居住,房子还没有分配下来,所以他们到其他地方借房子住。到其他地方借房子住以后,两个女儿也时常到那里关心爸爸的情况。然后,过了一年之后,2个女儿看爸爸时,经常看到儿子、媳妇不在一起,但家具还在里面,被子、碗筷都在里面,只剩老人一个在里面,小女儿就问爸爸:“阿哥呢?”爸爸说:“阿哥有时候过来,有时候不过来。”现在基本上儿媳妇不来过夜,白天过来露个脸。小女儿当时也没有太大的留意,但这个情况时间长了,小女儿、大女儿去看爸爸的时候,儿子经常不在里面过夜了。这就引起他们的怀疑了,老爸一个人怎么过日子啊,这么大年纪了,万一有个事情要有人在旁边的。但是爸爸的伙食哥哥还是照顾的。白天给爸爸饭菜都烧好的,晚上就有事不过来了。以前一直都是爸爸和哥哥一家四个人住在里面的,这就引起了小女儿的怀疑,我跟她接触下来也发现她还是比较灵活的。起了疑心之后,她就把这个情况跟她姐姐说了,姐妹2个人关系很好,经常出去旅游。妹妹和姐姐2个人,三个女人一台戏,2个女儿半台戏,商量就说去动迁组问一下,动迁情况怎么样?在去动迁组之前,姐妹两就去问哥哥(弟弟)了,房子情况怎么样?哥哥说了房子目前还没下来,我白天把爸爸的生活都照顾好的,晚上有时候就去丈母娘那里了。在照顾爸爸的生活这一点,儿子还是做得不错的,毕竟是自己爸爸。到没有让老先生没饭吃、没水喝的情况出现。哥哥牛皮吹了以后,妹妹也没有引起太大的注意,但她留了一个心眼。因为之前哥哥都是...
导读:本案中甲与乙是同胞兄妹,父母去世后曾留下一处使用权房,其登记在乙名下。甲是否享有上述房屋的用益物权,又该如何定性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案情介绍:位于上海市江西路A房屋原是陈雅芳母亲丁单位分配的使用权房,承租人是丁,该房屋共南北两间。2007年4月25日上海某公司向乙颁发《租用公房凭证》,载明:租赁户名:乙;房屋地址:热河路152号;租赁部位:106室(13.4平方米),107室(13.5平方米),灶间(7.3平方米),卫生间;附属设备:独用抽水马桶壹套;发证类别:户名变更。对于租赁户名的变更,双方均确认该房屋原承租人为甲、乙父亲丙,父亲去世后变更为乙。 甲与乙是同胞兄妹,两人父亲丙于2007年1月2日死亡,母亲丁于2011年6月23日死亡。丙、丁、乙户籍均于1974年2月4日从上海市江西路B房屋迁入该房屋。2006年1月12日甲户籍从上海市河北路C房屋迁入该房屋。目前该房屋内仅有甲、乙两人户籍。2006年1月12日,甲以父母子女相互投靠为由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内。对于迁入户籍的过程,甲称其于2000年离婚,当时乙不同意甲户籍迁入,2006年经父亲同意才其将户籍迁入,但是双方曾口头约定不能入住,需要等父亲去世后才能居住在该房屋内。乙表示2000年甲离婚后并没有要求迁入户口,2006年甲才要求迁入户籍,乙当时确实不同意,但之后考虑亲情并在甲承认只迁入户口不住人的条件下才同意将甲的户籍迁入。另外,王某是甲的丈夫,小王是甲的女儿。载明时间为1990年1月1日,调配单位为上海某单位的《上海市住房调配通知单》载明:房屋受配人:王某;原住房人员情况:租赁户名:王某(户主);家庭主要成员:甲(妻);小王(女儿);原住房屋情况:河北路D房屋;新配房屋人员情况:租赁户名:王某(户主);家庭主要成员:甲(妻);小王(女);新配房屋情况:河北路C房屋;调配类型:动拆迁;调配原因:动迁配房。2000年10月16日甲与前夫王某经民政局登记离婚,经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加盖印章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男方王某与女方甲现因经济矛盾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子女抚养:女儿小王20岁由男方抚养,女方不贴一切费用。二、共同财产分割:男方:随身衣物;女方:随身衣物;双方无债务,法院无起诉。三、分居住房落实:离婚后的分居住房问题由双方自行落实解决。四、其他协议事项及需要说明的情...
导读:    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过户登记,买方一直拖欠剩余购房余款,基于双方是亲属关系,一直催讨无果,最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李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女是二人的女儿。斤某某的妻子苏某某(2014年2月19日死亡)系李某女姑姑。上海市浦东区某某路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原产权人为李某某、刘某某和李某女。2011年12月11日,一家三人(甲方)与斤某某(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约定:乙方受让甲方自有的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41.45平方米,转让价格为700000元;双方确认在2012年1月31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此外合同中对于房屋交接、款额支付、违约责任等均未作规定。2012年2月10日,甲乙双方共同前往上海市浦东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签署《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说明事项一栏载明:公积金贷款400000元,期限从201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监督银行为上海农业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收款人李某某,收款账户XXXXXXXXXXXXXX,收款开户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李某某表示除了120000元之外的580000元,斤某某并没有直接支付给自己,而是替自己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并支付经济适用房房款,后经李某某测算,斤某某还有120000元的房款没有支付。斤某某对于尚欠120000元的购房款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580000元的房款是经过李某某之手,李某某是清楚的。斤某某在购房的过程中使用了公积金贷款400000元支付房款,目前还有今110000多元的贷款未予归还。 李某某称,其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女是其女儿,斤某某妻子苏某某与自己是表兄妹。涉案房屋原是李某某承租的公房。2011年12月1日购买售后产权至李某某、刘某某与李某女的名下。2011年2月11日,与斤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斤某某以700000元向李某某购买涉案房屋。2012年2月10日,双方申请产权过户登记,2012年2月24日产权登记至斤某某的名下,但是斤某某至今仍然拖欠购房...
导读:    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过户登记,买方一直拖欠剩余购房余款,基于双方是亲属关系,一直催讨无果,最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李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女是二人的女儿。斤某某的妻子苏某某(2014年2月19日死亡)系李某女姑姑。上海市浦东区某某路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原产权人为李某某、刘某某和李某女。2011年12月11日,一家三人(甲方)与斤某某(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约定:乙方受让甲方自有的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41.45平方米,转让价格为700000元;双方确认在2012年1月31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此外合同中对于房屋交接、款额支付、违约责任等均未作规定。2012年2月10日,甲乙双方共同前往上海市浦东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签署《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说明事项一栏载明:公积金贷款400000元,期限从201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监督银行为上海农业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收款人李某某,收款账户XXXXXXXXXXXXXX,收款开户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李某某表示除了120000元之外的580000元,斤某某并没有直接支付给自己,而是替自己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并支付经济适用房房款,后经李某某测算,斤某某还有120000元的房款没有支付。斤某某对于尚欠120000元的购房款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580000元的房款是经过李某某之手,李某某是清楚的。斤某某在购房的过程中使用了公积金贷款400000元支付房款,目前还有今110000多元的贷款未予归还。 李某某称,其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女是其女儿,斤某某妻子苏某某与自己是表兄妹。涉案房屋原是李某某承租的公房。2011年12月1日购买售后产权至李某某、刘某某与李某女的名下。2011年2月11日,与斤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斤某某以700000元向李某某购买涉案房屋。2012年2月10日,双方申请产权过户登记,2012年2月24日产权登记至斤某某的名下,但是斤某某至今仍然拖欠购房...
Copyright © 2013 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