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过户登记,买方一直拖欠剩余购房余款,基于双方是亲属关系,一直催讨无果,最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李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女是二人的女儿。斤某某的妻子苏某某(2014年2月19日死亡)系李某女姑姑。上海市浦东区某某路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原产权人为李某某、刘某某和李某女。2011年12月11日,一家三人(甲方)与斤某某(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约定:乙方受让甲方自有的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41.45平方米,转让价格为700000元;双方确认在2012年1月31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此外合同中对于房屋交接、款额支付、违约责任等均未作规定。2012年2月10日,甲乙双方共同前往上海市浦东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签署《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说明事项一栏载明:公积金贷款400000元,期限从201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监督银行为上海农业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收款人李某某,收款账户XXXXXXXXXXXXXX,收款开户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李某某表示除了120000元之外的580000元,斤某某并没有直接支付给自己,而是替自己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并支付经济适用房房款,后经李某某测算,斤某某还有120000元的房款没有支付。斤某某对于尚欠120000元的购房款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580000元的房款是经过李某某之手,李某某是清楚的。斤某某在购房的过程中使用了公积金贷款400000元支付房款,目前还有今110000多元的贷款未予归还。 李某某称,其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女是其女儿,斤某某妻子苏某某与自己是表兄妹。涉案房屋原是李某某承租的公房。2011年12月1日购买售后产权至李某某、刘某某与李某女的名下。2011年2月11日,与斤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斤某某以700000元向李某某购买涉案房屋。2012年2月10日,双方申请产权过户登记,2012年2月24日产权登记至斤某某的名下,但是斤某某至今仍然拖欠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