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的购房余款该如何要回?
拖欠的购房余款该如何要回?
发布时间:2018-06-25 浏览次数: 504
关键词


导读:

    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过户登记,买方一直拖欠剩余购房余款,基于双方是亲属关系,一直催讨无果,最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李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女是二人的女儿。斤某某的妻子苏某某(2014年2月19日死亡)系李某女姑姑。上海市浦东区某某路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原产权人为李某某、刘某某和李某女。2011年12月11日,一家三人(甲方)与斤某某(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约定:乙方受让甲方自有的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41.45平方米,转让价格为700000元;双方确认在2012年1月31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此外合同中对于房屋交接、款额支付、违约责任等均未作规定。2012年2月10日,甲乙双方共同前往上海市浦东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签署《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说明事项一栏载明:公积金贷款400000元,期限从201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监督银行为上海农业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收款人李某某,收款账户XXXXXXXXXXXXXX,收款开户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李某某表示除了120000元之外的580000元,斤某某并没有直接支付给自己,而是替自己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并支付经济适用房房款,后经李某某测算,斤某某还有120000元的房款没有支付。斤某某对于尚欠120000元的购房款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580000元的房款是经过李某某之手,李某某是清楚的。斤某某在购房的过程中使用了公积金贷款400000元支付房款,目前还有今110000多元的贷款未予归还。

李某某称,其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女是其女儿,斤某某妻子苏某某与自己是表兄妹。涉案房屋原是李某某承租的公房。2011年12月1日购买售后产权至李某某、刘某某与李某女的名下。2011年2月11日,与斤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斤某某以700000元向李某某购买涉案房屋。2012年2月10日,双方申请产权过户登记,2012年2月24日产权登记至斤某某的名下,但是斤某某至今仍然拖欠购房款120000元,经过李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要求斤某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20000元和逾期付款的损失。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李某某提供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斤某某称说对于尚欠李某某120000元的购房款是确认的,其已经归还6000元,目前尚欠114000元,7月6日将还有一笔3个月房租6000元汇至自己交给李某某的银行卡里,同意按照每季度6000元的还款进度向李某某还钱,并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律解读:

本案事实清晰明了,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某与斤某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了二者之间买卖涉案房屋的权利义务,现房屋产权早已登记至斤某某名下且实际控制涉案房屋,李某某要求斤某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斤某某要求分期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斤某某逾期付款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此并没有约定,斤某某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是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案件结果:

斤某某应于法院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李某某剩余房款并支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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