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补助金之名,行安置款之实
以补助金之名,行安置款之实
发布时间:2016-12-23 浏览次数: 232
关键词


案情介绍:

王某甲是上海市某路1226弄23号A房屋承租人,王某与王某乙是该户户籍人口,王某是王某甲的儿子,周某是王某的妻子,王某乙是王某的儿子。该房屋于2005年8月2日被列入“上海世博会场馆、环境及配套设施区土地前期开发”项目拆迁范围,拆迁人为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上海X动迁安置有限公司是拆迁实施单位。因王某甲(户)与拆迁单位无法达成拆迁安置协议,2006年原上海市某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对王某甲(户)的黄房地拆(2006)XXX号房屋拆迁裁决,王某甲(户)随后被强迁。

2009年,王某与周某向上海X动拆迁有限公司递交《申请书》,表示认可世博拆迁政策,要求协调化解王某、陶莹玉、王某乙的拆迁安置问题。经向相关政府部门请示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位于2009年11月8日与王某、及周某就王某、陶莹玉、王某乙的拆迁安置化解问题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 王某一家三口应得拆迁安置补偿款为414,816元,王某回购本市某路132弄5号B室房屋。同时,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拆迁人对王某与周某、王某乙按250,000元每人的安置标准共计给予拆迁安置补偿款750,000元(含上述合同金额414,816元),因王某回购的本市某路132弄5号B室房屋作价约为五十余万元,故余下拆迁安置补偿款250,000元以货币形式发放。随后,王某与周某、王某乙办理本市某路132弄5号B室房屋进户手续。2009年12月9日,王某至某路街道办事处领取以帮困救助形式发放的拆迁安置补偿款250,000元。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王某所在的王某甲(户)已经房地部门裁决安置。在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化解王某一家三口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拆迁双方签署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作出口头约定,对协议及口头约定内容,三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认可,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履行支付原告王某一家拆迁安置补偿款250,000元的义务。从现在证据材料看,王某户于2009年12月9日在某路街道办事处领取了250,000元,亦办理了某路132弄5号B室房屋的进户手续,现其认为该笔款项仅是帮困救助金,未在诉讼过程中曾提供向某路街道办事处提出过帮困救助申请的事实证据。但是,被告提供了相关政府部门制作的《关于某路1226弄23号A房屋王某户帮困情况报告》、《某路街道帮困救助领款单》以及被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形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2009年12月9日至某路街道办事处领取的250,000元系被告通过该街道以帮困救助形式发放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因此,被告已履行对原告、第三人周某、王某乙发放拆迁安置补偿款250,000元的义务,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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