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款该如何划分?
拆迁安置补偿款该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16-12-30 浏览次数: 1350
关键词


案情介绍:

杨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生育一女杨某某。杨某、杨某六、杨某二、杨某五、杨某四、杨某三是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杨某一是其六人的父亲。位于上海市闸北区北某路250弄205号亭子间及前、后三层阁A房屋是杨某一承租的公房。2007年上述房屋动迁,安置人口为以上九个人,其中杨某四、杨某三是计入人口。同年8月30,杨某一(乙方)委托杨某六与上海市某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市某土地发展中心(甲方)签订一份《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份协议载明甲方应补偿乙方货币补偿款计907830元,搬家补助费561.84元,面积补贴46820元,甲方安置乙方某路1206弄103号B室房屋(以下简称B室房屋)、某路1206弄136号C室房屋(以下简称C室房屋)、某路1206弄256号D室房屋(以下简称D室房屋),总价1003825元等内容。

2007年10月20日,杨某六代杨某一领取了相关动迁安置款,其中包括货币补偿款907830元、面积补贴46820元、搬家费561.84元、一次性补偿1359728.16元及特困补偿165060元,共计2480000元,扣除三套安置房屋折价款计1003825元,实际领取金额为1476175元。后杨某六给付杨某、陈某、杨某某630000,给付杨某一100000元,现余款均在杨某六处。后杨某一家三口要求分割动迁款未果。

另外,杨某二是精神分裂症患者,而且至今没有结婚。依据B室房屋的出售合同载明:购房方为杨某五,总房价款为317545元。依据C室房屋的出售合同载明:购房方为杨某一,总房价款为332120元。依据D室房屋的出售合同载明:购房方为杨某六、杨某二、总房价款为354160元。

法律解读: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本案系争房屋所涉及的拆迁安置协议、住房调配单等拆迁资料表明,杨某一家三口均为系争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因此原告杨某一家三口要求分割系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被告杨某一、杨某六、杨某二、杨某五、杨某四、杨某三六人称三原告曾在他处获得拆迁安置及三人系争房屋空挂户口,因此其无权再分得系争房屋拆迁补偿款,理由不足,其请求不予采纳。考虑系争房屋原来是崔长山承租的,而且其年老体弱,因此可以确定特困补偿款中66024元属于杨某一所有;因杨某二未婚且属于精神分裂患者,因此99036元属于杨某二所有;同时,搬家费中确认杨某一、杨某六、杨某二各得187.28元。因此在综合各方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以及户籍、居住等实际情况后,酌情确定各当事人可得拆迁补偿款数额如下:三原告及被告杨某五可得拆迁补偿款各为237153元;被告杨某一可得拆迁补偿款为423364.28元;被告杨某六可得拆迁补偿款为297340.28元;被告杨某二可得拆迁补偿款396376.28元;被告杨某四、杨某三可得拆迁补偿款各为207153元。基于被告杨某一、杨某五实际取得的动迁款多于其应得份额,因此该两被告应在其多得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结果:

一、被告杨某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陈某、杨某某动迁款共计81459元;

二、被告杨某一应在8755.72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条主文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杨某五应在80392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条主文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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