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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时如何认定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房屋征收时,如何认定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否户口在内,就能安置?请看下面这个案例作为参考。郑某、赵某系郑某一父母,郑某一与吴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子郑某二;李某一与李某二系姐弟,吴某系李某一的女儿,杨某、李某四系李某二的妻子与女儿,李某五是李某四的女儿,钱某系李某二的岳母,李某某是李某一的曾用名。1988年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出具《土地使用证(临时)》载明:闸北区某街道32坊15丘,面积30平方米,使用户名为王某等。1989年2月7日颁发的《上海市土地卡》载明:闸北区某街道32坊15丘使用人为王某等,地址为某路A号房屋,面积30平方米,共用情况为王某、李某二、李某某。2013年10月2日,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与王某(亡)等(乙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载明:某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上述房屋属于征收范围,房屋类型旧里,房屋性质私房;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348280元,其中评估价格为2374650元、套型面积补贴为395775元、价格补贴712395元,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为27000元;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计4套,房屋价格合计3948267.56元,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为465447.56元,由乙方支付;甲方另支付搬家费补贴、设备移装费补贴、签约奖励费、早签多得奖、被拆迁面积奖、无未经登记建筑奖、提前搬迁奖、过渡奖、异地户型补贴,奖励补贴合计771660元。同日,《被征收居民安置及各类费用确认表》载明,上述房屋补偿总计金额为4281480元。征收时,郑某一、郑某、赵某的户籍均在上述房屋内,其中郑某一的户籍于1999年1月13日迁入;郑某、赵某的户籍地2009年3月23日迁入上述房屋。另外,2009年12月15日,郑某一与吴某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共同产权分割,无共同财产分割。1999年5月15日郑某一与吴某结婚,婚后在外借房居住,上述房屋翻建后就搬入居住直至离婚;郑某和赵某的户口是应吴某的要求迁入的,为了多享受动迁利益。王某于1988年去世,其生育了三个子女即李某一、李某二和李某三,李某三已于2009年2月去世,其生前没有配偶和子女,李某某是李某一的曾用名。上述房屋是在2008年5月翻建的,郑某一和吴某一家三口是在2008年11月搬入的,郑某一在...
《家庭协议》对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是否有效?
导读:在房价一直居高不下的上海,家庭中无论是涉及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还是房屋征收,总是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纠纷,即便是血浓于水的父母子女或是同胞兄弟姐妹也不例外。本案中,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期间曾被翻修,其后被相关部门征收后获得一笔不少的补偿款,其妻子与子女就此次征收补偿款签署了《家庭协议》。后来崔某的大女儿觉得自己分得的补偿太少,并且对该《家庭协议》的效力存有异议,那么该家庭协议的效力到底如何呢?案情介绍:甲(已故)与乙育有丙、丁、戊、己4名子女。丁1系丁与张某之女、丁2之母,戊1系戊与李某之子、戊2之父,王某是己的丈夫。1963年,甲购得位于上海市云南路的X房屋,1974年甲去世。土地使用户名为乙等人,申报登记表中使用权来源及共有情况一栏载明:此房我夫于1963年买进,后于1966年翻修,有执照为证。有二子二女。1997年,因系争房屋被确定为危房,房屋管理部门发出《私有危险房屋督修通知》。1998年,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为两层。拆迁前,除己外其他被告户籍均在册。2014年1 月16日,丙、丁、戊、己与乙签署《家庭协议》,确认此次房屋征收经家庭相关人员协商,达成以下方案:1、原告获货币补偿款31万元(资金来源为基地可发款200629.51元、丁支付109370.49元,支付期限为基地发款之日止)。2、己获货币补偿款537334.67元。3、丁获货币补偿款2121711.36元。4、戊获货币补偿款2240192.5元,合计补偿总价5209238.53元。以上分配方案由签约人自愿达成,不得反悔,并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达成方案后自行选购房源,互结差价,互不干涉。2014年1月20日,甲方上海市闸北区某单位与乙方丙、丁、戊、己、乙签署《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64平方米,照顾建筑面积81.76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为4363552.29元,其中①评估价格1391552元、套型面积补贴305040元、价格补贴390451.2元,户外共有人崔兰珍与己补偿417408.64元,户内共有人补偿金额为1669634.56元。②评估价格1777707.68元、价格补贴498801.41元,小计2276509.09元。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调换房屋5套,总房款5008609.02元。各类补贴、奖励费合计847586.24元,其...
房屋征收协议是否每个利益相关人都有权签署?
案情介绍:王某与肃某1995年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某路A房屋。1996年生育女儿肃小某,三人户口均在系争房屋内。2011年,王某和肃某离婚,王某携女儿肃小某搬出A房屋,再也没与肃某联系过。2017年9月29号上海市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建设项目为:某广场(西二地块二期)土地储备,A房屋在该拆迁范围内。2018年,王某得知房屋动迁,由于事务繁忙,便没有去现场查看。待2019年回到A时,发现房子已经被拆了。这时,王某却联系不上肃某,也不知道他住在哪,只知道他的工作单位。于是王某找上了动迁组,动迁组回应,肃某是房屋的产权人,所以就和他商谈并签订了《某路A房屋的动迁安置协议》。动迁组认为王某不属于拆迁安置协议的签约主体。同时,动迁组表示,动迁安置协议中已将王某及其女儿作为安置人员予以补偿安置。并告知王某,她们母女二人总共可以获得36万的补偿款。并且,肃某已经把36万交由动迁组保管,等待王某来领取。如果,王某对相关份额的分配问题不满意,应由家庭内部协商,拆迁人不会干涉。但王某却从另外途径得知,该房屋所在地的安置补偿为每人36万,她和女儿一共可以获得72万,肃某却只给自己36万,感到十分气愤。事实上,该房屋产权人为肃大某,其已于2005年死亡。该户有两本户口本,其中一册人口为肃某、王某、肃小某;另一本在册人口为肃丁、林一、林二。因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已死亡,其五名子女肃某、肃甲、肃乙、肃丙、肃丁分别与市储备中心、X土发中心签订了补偿协议。根据《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安置人员包括王某、肃小某。肃某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肃某在补偿协议中选购基地优惠商品房一套,选购房屋的房款从上述安置补偿款中扣除。并于2019年6月29日领取了在扣除购房款后的部分款项103,421.2元,同时将拆迁合同中王某母女的份额交于动迁组保管。王某认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X区土地发展中心没有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通知自己,与肃某签订了《某路A房屋的动迁安置协议》。并且认为肃某擅自处分拆迁补偿合同中自己与女儿的份额,交由动迁组保管,属于无权处分,其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王某将该房屋的五名继承人和户口本上的登记人员,及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X区土地发展中心告上法庭。主张确认肃某与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X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专业房产律师解读:本案中,系争房...
《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剖析》即将发行
由陈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明律师主编的《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剖析》一书,即将正式发行。 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成立至今,所经办的案子不论案件类型和数量都已形成庞大的数据库。为了回馈社会,本所律师怀着感恩的心将近年来经办的案件进行整理,选取具有代表性、现实性和实用性的案例进行改编。该书收录了近80个房地产纠纷案件。以案为鉴,明辨法理。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本书发行工作现已进入收尾阶段,将尽快和大家见面。
陈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更新
10月初,陈明律师事务所与英迈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展开网站更新工作。此次官网更新,扩大了客户咨询途径,新老客户不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还可以通过登陆官网进行咨询。通过陈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新老客户可以获取最新的律所动态,得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网站更新工作正在进行,更新阶段,客户仍旧可以登陆旧网址进行阅览。
陈明律师事务所近期案件受理
由于新一轮“买房热”来势汹汹,市场波动巨大,房地产纠纷不断增多,前来咨询的客户来自四面八方。随着陈明律师事务所团队人数的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划分更加细致,我所已实现了专业化、品牌化。这个月,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受理了近几十起房地产纠纷案件,其中包含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纠纷、集体土地宅基地纠纷等等。本所律师团队兢兢业业,旰食宵衣,为各位客户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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